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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引发的刑事案件--税务刑事案件辩护(四)

来源:嘉兴专业债务催讨律师   网址:http://www.jxzwls.com/   时间:2017-02-03 11: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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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3年7月初,某县国税局一分局干部丁某,到个体户陈某家征收其上月的2100元税款。陈某称经济上有困难,要求暂缓缴纳,并说税款由其在县城某公司工作的表兄范某担保缴纳。丁某遂与陈某于当日找到范某,范某表示,表弟陈某的税款由他担保缴纳,时间最长半个月,此事无需再找陈某,由范某全部负责。丁某信以为真,半个月后,范某未向税务机关缴纳分文税款。丁某于是找到范某,要求他履行纳税义务。范某当即表示自己不是纳税人,税务机关向他征税是错误的,并要丁某向其道歉。丁某遂与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范某转身到附近一家餐馆拿出一把菜刀,朝丁某连砍十余刀,致丁某当场昏迷,经送医院急救后脱离生命危险。经法医鉴定,丁某为重伤。

 

案发后,税务机关要求公安机关以暴力抗税罪立案严惩凶手,而公安机关认为范某根本不构成暴力抗税罪,其理由是范某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有效的纳税担保人,以暴力抗税罪立案显然没有犯罪主体。最后以一般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二)税务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范某刑事犯罪的定性问题,税务机关认为应当以暴力抗税罪论处,而公安机关则把案件定性为一般刑事案件。

 

(三)华税观点

县国税局干部丁某在执行税收行为的过程中,与范某发生争执进而导致被范某砍成重伤,乍一看好像符合暴力抗税罪的犯罪要件。公安机关为什么不以暴力抗税立案呢?我们试着做如下分析:

 

暴力抗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这种行为也属于本罪的主体。由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知道,要把范某定位暴力抗税罪,首先的一个条件是他必须成为丁某的纳税担保人。在本案中,范某的身份是不符合这一点的,其理由有如下两点:

 

其一,纳税担保必须是书面担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此案中,范某既没有填写任何形式的纳税担保书,仅仅是口头承诺为陈某担保纳税,可以说无凭无据,当然是无效的。因此从法律上讲,范某既不属于纳税人,也不属于纳税担保人,没有法定的纳税义务,当然不能单独或直接构成暴力抗税罪的主体。

 

其二,纳税担保必须经税务机关认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所谓税务机关认可,从立法原意来看,应该至少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分局、税务所)的领导认可或同意,一般以签字为准。二是使用税务机关的文书和公章,不能个人说了算。如本案就应使用税务机关专门的《纳税担保书》,加盖丁某所在分局的公章。从本案情况看,丁某与范某仅仅达成了口头协议,显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因而范某的纳税担保是无效的。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正常职权的过程中遭到非法侵害,但却因为自己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程序行使不当导致自己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可以说是吃了一个“哑巴亏”。根据本案的教训,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担保时,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几点:

 

1.审查纳税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人资格,是否具有担保能力。《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从本法条中可以看出,纳税担保人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才能取得担保资格:

 

(1)必须是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有担保能力,即有足够的财产偿付能力。

 

(3)另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专门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担保人,因而纳税担保人还不能是这些单位。

 

2.严格规范纳税担保的法律手续。设置纳税担保时一定要填写专门的《纳税担保书》,担保书要写明确切的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等事项,尤其是担保责任,为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时作好采取税务处理措施的准备。此外,《纳税担保书》一定要由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或盖章,以防事后发生法律纠纷。

 

由于纳税担保是以财产设置抵押的,因此要注意审查为纳税担保所提供的财产是否已经设置其他抵押,如果已设置,则不能批准其再作纳税担保,因为在清理债仅债务关系时,抵押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担保人拿已经抵押在先的财产做纳税担保,等于无担保。另外要办理好担保财产的各项抵押手续,一是逐项填写好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二是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及其他有关事项。三是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必须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签字盖章。

 

做好以上几点,纳税担保合同才真正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口头协议在行政行为过程当中是不能作为有效协议来使用的,作为行政人员必须对这些法律规范有透彻的理解。

 

(四)税务争议解决

本案的范某与丁某达成的口头协议无效,因此范某不属于纳税义务人,不能构成暴力抗税罪的主体。因此,公安机关把此案当做一般刑事案件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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