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朱峰
手机:13905739796
邮箱:337363765@qq.com
证号:13304201110588254
律所: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750号三楼

您当前的位置: 嘉兴专业债务催讨律师> 债务纠纷> 对职工债权利益保护更为充分
`

对职工债权利益保护更为充分

来源:嘉兴专业债务催讨律师   网址:http://www.jxzwls.com/   时间:2016-09-18 16:09:34

分享到:0

  对职工债权利益保护更为充分

  中国人民大学的王欣新教授为大家解读新破产法,他认为新破产法对职工债权利益保护更为充分。下面是他的详细解读。

  在新破产法的立法过程中,我们比较重视对职工权益的保障,所以新破产法所设置的制度和旧破产法相比,对职工权益的保障有了很大的扩充。我们在考虑职工权益保障的同时,也在法律调整的作用方面做了一个理清。

  一方面对职工债权的清偿,比如欠付的工资,应该划入社会保险费用、解决劳动合同补偿费用等等,在破产法里面规定是处于最优先的清偿秩序,这个优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首先这一部分职工债权(简称职工债权)在没有设置担保的财产之中是处于第一优先的清偿顺序,也就是除了那些抵押、质押、留置,有这样一些债权保障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其他财产都必须优先清偿职工债权,这是第一重保障,这重保障在旧破产法里面没有规定,但是规定了职工债权的范围要比新破产法窄得到多,从债权保障来说,新破产法更为充分。其次,在实践中我国的企业流动资金大量通过银行来启动,所以银行贷款在企业债务纠纷中占的比例相当高,而银行在给企业贷款的时候往往都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这种担保一般都是设置抵押等等的担保,这样就可能出现有些企业濒临破产的时候,没有担保的财产往往都是一些原材料、待售商品等等流动资产,这些资产如果不足清偿职工债权,就可能出现虽然把职工债权放在第一位,但仍然有可能因财产不足使职工债权得不到清偿,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从世界各国的破产立法看,对职工债权从无担保财产中不足清偿的这部分,通常各国都是通过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比如随着全国人大财经委到英国、德国考察的时候,这些国家的有关部门和重点机构介绍,这些国家里面,都专门设置有职工债权保障基金,名称略有差异,性质一样。只要企业一破产,马上就由职工债权保障基金里面欠付职工的所有债权立刻清偿,用不着等到财产分配的时候清偿。职工债权清偿完以后,这些基金在待位作为债权人它参加破产程序,从破产程序里面再得到相应清偿。所以在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之下,职工债权的清偿基本不成问题,而且这些国家的劳动法相当健全,不允许出现这种长期的拖欠职工债权的现象。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健全,劳动法执行的也不够。这时候就涉及职工债权到底从哪儿走?破产立法的时候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是职工债权可以从担保物,就是对担保债权人,比如抵押,有优先清偿的财产变价管理,从这里面优先清偿职工债权,可以优先担保债权。

  另一种主张认为,职工债权不能够优先担保物权,主要是因为担保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债权最强有力的保障,如果担保物权都不能够保障债权人的清偿,就会使市场经济秩序出现混乱,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和其他人发生经济交往的时候,没有任何办法可以保证自己的债权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时候如何实现,这样必然使债权人采取一定的自我防范措施,比如银行贷款,要把可能发生的损失考虑进来,要提高利率,对那些有职工欠薪现象的企业不给贷款,当然不给贷款造成的后果可能使企业从等死状态变为找死状态。

  另外,整个社会交易成本都会增加,这也是必然的。大家都要考虑到自己债权的保护,不管是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也好,还是采取的防范措施也好,都是使整个交易成本大幅增加,这样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这两种主张应当说都是有合理的社会价值的,怎么评估这个利害关系?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发达,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这就成为立法的重大争议问题。

  当时立法的时候曾经有多种折衷方案考虑解决,因为立法本身就是不同社会群体中利益博弈的体现,对某一个事项的解决都要综合平衡,当时曾经提到过职工债权打折,就是把职工债权中重要的一部分给它优先受偿,其他的就不可以再优先清偿了。

  也有的提出来担保物权打折,就是从担保物权的变相管理中拿出一部分,比如百分之几十优先清偿,其他部分仍然满足担保债权,这种折衷方案的好处是可以长期使职工债权在担保物种得到一定的优先受偿,但是不好的地方是,一个法律不可能频繁的修改,这将使我国将来即使社会环境改变了,社会保障提高了,这种清偿制度仍然会延续下去,因为在破产法里面已经做了规定。

  最后双方博弈的结果变成了我国企业破产法在第132条里面的规定,根据这条的规定,破产人在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日之前所欠的所有职工工资的职工债权,可以就担保物变价款优先受偿,当然这前提是你先就那些没有担保的财产、受偿不足,然后再就担保物优先受偿,这是给它一个超级的优先权,应该在整个破产程序不可能再往前走,这是最优先的。

  但是他说,对在新破产法颁布以后新发生的职工债权就不再给它授予这个权利,也就是按照新事新办法,就老事老办法这么一种模式进行。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使过去已经发生的职工债权有一个比较充分的清偿,这毕竟是过去旧的体制下遗留下来的问题。

  另一方面,对新发生的债权强调政府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必须要尽快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职工欠薪的基金的建立,这样才能使将来新发生的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得到更为充分的实现,也不至于因为破产法没有做相应规定受到损失。

  再有一点是政府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坚决制止那些恶意欠薪的行为,同时对于该破产的企业要及时的允许他们进入到破产程序,这样才不会使这些企业一直拖到灯油耗干,职工债权都不能清除。

  一个破产是一个系统问题,企业破产以后产生的社会问题绝不是单独的一部破产法所能解决的,必须是社会各个法律综合调整,是社会各个部门、各个利益群体共同来解决,这就是破产法在新的制度之下对职工债权清偿方面的保障。另外在其他方面也对职工债权做了比较充分的保障,比如在申报债权方面强调,职工债权是免申报债权,一般的债权经常都要求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得到确认以后才能清偿。

  但是职工债权的清偿新的破产法采取不用职工申报,由管理人根据企业的财务帐户公司发布的情况直接列表公布,债权人对职工认可以后就可以直接按照这个去拿,这样就避免出现因为职工在企业陷入破产程序之后财产流向社会,不能及时指导债权申报,企业破产这种情况就可能使他们的债权被遗忘,这样通过免申报的制度可以更有利与职工债权,使他们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

  总之,破产法立足于建立一个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维系健康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和化解市场经济运行中所产生的风险,促进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在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日益融入国际经济大家庭的情势下,中国的新破产法不仅应该、也有必要尽快出台。新破产法的出台每拖延一天,市场经济秩序与各市场主体为此付出的代价就多增加一分,建立市场经济的成本也就更加昂贵。在破产法面临三审的最后关头,希望立法机构能够高瞻远瞩,当机作出抉择,推动这部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法律尽快出台。

电话联系

  • 13905739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