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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协定

来源:嘉兴专业债务催讨律师   网址:http://www.jxzwls.com/   时间:2016-08-19 1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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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协定 序言 认识到世界持续存在的粮食问题正在使发展中国家一大部分人遭受痛苦,同时也危害着关系到人类尊严和生存权利的最基本的原则和标准; 考虑到需要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生活条件,并在发展中国家的优先次序和目标范围内促进其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对经济和社会利益也给予应有的注意; 铭记在联合国系统内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协助发展中国家努力增加粮食及农业生产的责任以及粮农组织在这个领域内的技术专长和经验; 意识到联合国第二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目的和目标,尤其是把援助的利益扩大到所有人们的必要性; 铭记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的联大第3202(S-VI)号决议中 第一节第二部分(“粮食”)的第6段; 还铭记为了发展粮食和农业需要实现技术转让以及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联大第3362(S-VII)号决议第五部分(“粮食和农业”),特别是其中有关建立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第6段; 忆及联大第3348(XXIX)号决议的第13段和世界粮食会议关于粮食生产的目标与战略以及关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优先地位的第一号和第二号决议; 忆及世界粮食会议第十三号决议,该决议认识到: (1)需要大大增加对农业的投资以便增加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和农业生产; (2)提供充足的粮食供应并恰当地使用粮食,是国际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责任; (3)世界粮食形势的前景要求所有国家采取紧急而协调的措施;该决议还决定: 应立即建立一个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发展项目提供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 缔约各方同意建立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该基金应遵循以下规定: 第一条定义 就本协定而言,下列名词具有如下含义,但按其上下文另有解释者除外。 (1)“基金”系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2)“粮食生产”系指包括发展渔业和畜牧业在内的粮食生产; (3)“国家”系指任何国家或根据 第三条 第一节第2项而有资格成为基金成员的任何国家集团; (4)“自由兑换货币”系指: ①本基金经与国际货币基金磋商后,决定可以为了基金的活动充分兑换成其它成员国货币的某一成员国货币; ②经某一成员国同意,可以为了基金的活动,或按照基金认为满意的条件兑换成其它成员国货币的该国货币。 如成员国是一国家集团,则“成员国货币”系指该国家集团的任一国的货币。 (5)“理事”系指某一成员国委派出席管理理事会会议的主要代表; (6)“投票”系指投赞成票和反对票。 第二条宗旨和职能 基金的宗旨在于筹集更多的资金,以优惠条件用于发展中成员国的农业发展。在实现本宗旨的过程中,基金主要应为那些在本国的优先安排和战略范围内,专为采用、扩大或改进粮食生产体系并为加强有关政策和机构的项目和计划,提供资金,其中应考虑到: 在最贫穷的缺粮国家内增加粮食生产的必要性,在其它发展中国家增加粮食生产的潜力,以及提高发展中国家最贫穷人民的营养水平和生活条件的重要意义。 第三条成员 第1节取得成员资格的条件 (1)联合国、联合国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任何成员国均可成为基金的成员。 (2)如果任何国家集团的成员把属于基金职能内各领域的权力授予该集团,同时该集团又能履行基金成员的全部义务,此类国家集团亦可成为基金的成员。 第2节创始成员和非创始成员 (1)基金的创始成员系指那些列在表一内并根据 第十三条第1节第2项规定成为本协定缔约国的国家;该表一为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基金的非创始成员系指那些经管理理事会批准加入后,根据 第十三条第1节第3项的规定成为本协定的缔约国的其它国家。 第3节成员的分类 (1)创始成员应划归本协定表一中所列的第一、二、三类中的一类。非创始成员应在获准加入时由管理理事会经总票数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并经这些成员同意,而加以分类。 (2)管理理事会在总票数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并得到某一成员的同意后,可以改变该成员的类别。 第4节责任的限制 任何成员将不因其为基金的成员而对基金的行动或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资金 第1节基金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包括: (1)创办捐款; (2)后续捐款; (3)非成员国和其它来源的特别捐款; (4)由于基金的活动或其它原因而为基金获得的资金。 第2节创办捐款 (1)第一或第二类的每个创始成员均应用该国根据 第十三条第1节第2项交存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中规定的货币,将其认捐数额缴给基金的创办资金。第三类的任何创始成员也可以这样做。 (2)第一或第二类的每个非创始成员应把管理理事会批准其为成员时与其商妥的款额捐赠给基金的创办资金,第三类的任何非创始成员也可以这样做。 (3)每个成员的创办捐款,应按照本条第5节第2、3项规定的方式,一次缴清,或按成员的选择,一年支付一次、每次数量相等、分三年缴清。一次缴清的款额或第一笔年度付款应在本协定对该成员生效后的第三十天缴付,第二笔和第三笔付款应在第一笔付款的应付日期的第一周年和第二周年时缴付。 第3节后续捐款 为了保证基金能持续活动,管理理事会应在它认为恰当的时候,定期对基金可以动用的资金是否充足进行审议;第一次审议应不迟于基金开始活动后的第三年。经这样的审议后,如管理理事会认为必要或可取的话,它可以要求成员根据与本条第5节相符的条款和条件,对基金的资金提供后续捐款。有关本节的决定应由总票数三分之二的多数票作出。 第4节增加捐款 管理理事会在任何时候均可核准某一成员增加其任何捐款的数额。 第5节关于捐款的条件 (1)提供捐款不应限制其用途,并只有根据 第九条第4节的规定,才能将捐款归还捐赠的成员。 (2)捐款应以自由兑换货币提供,但第三类成员国可用本国货币提供捐款,不论其货币是否可以自由兑换。 (3)捐款应以现金支付,但当基金在其活动中尚不立即需用某一部分捐款时,该部分可以用不可转让、不能撤销、无息的期票,或以索兑即付的证券支付。为了资助其活动,基金应按下列情况使用所有捐款(不论其支付方式如何): ①经过由执行局确定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在按比例的基础上使用捐款; ②在捐款的一部分是由现金支付的情况下,这部分捐款应根据第1目规定在捐款的其它部分之前用掉。除上述用去的现金以外,捐款的其余部分可由基金存入银行或进行投资以便得到收入,用来补贴其行政和其它方面的开支; ③所有创办捐款及其增加数额,应在任何后续捐款之前用去。本规定也适用于进一步的后续捐款。 第6节特别捐款 可以用得自非成员或其它来源的特别捐款来增加本基金的资金,但提供此种特别捐款的条款和条件需经管理理事会根据执行局的建议予以批准,并需符合本条第5节的规定。 第五条货币 第1节货币的使用 (1)成员国对本基金持有或使用自由兑换货币,不得坚持或强加任何限制。 (2)第三类成员国作为其创办捐款或后续捐款付给基金的该国货币,经本基金与该成员国磋商后,可以用来支付基金在该成员国领土内的行政开支和其它费用;或经该成员国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在其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服务费用,以满足基金在其它国家内资助的活动的需要。 第2节货币的定值 (1)基金的记帐单位为国际货币基金的特别提款权。 (2)就本协定而言,某一货币对特别提款权的比值,应按国际货币基金使用的定值方法予以计算,但是: ①在国际货币基金的某一成员的货币当前没有这类定值的情况下,其币值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磋商后予以确定; ②就国际货币基金非成员国的货币来说,该货币对特别提款权的比值,应由本基金根据该货币与国际货币基金一个成员的货币之间的适当兑换率予以计算,而后者的币值则按前述方法计算。 第六条组织和管理 第1节基金的结构 基金应设立: ①一个管理理事会; ②一个执行局; ③主席一人以及为履行基金的职能所需要的工作人员。 第2节管理理事会 (1)每个成员都应参加管理理事会并指派一位理事和一位候补理事。候补理事只有当理事本人缺席时,方可投票。 (2)基金的全部权力归于管理理事会。 (3)管理理事会可将其任何权力授予执行局,但下列权力除外; ①通过本协定的修正案; ②批准成员资格和决定成员的类别及重新分类; ③暂停成员资格; ④结束基金的活动并分配其资产; ⑤就执行局关于本协定的解释或应用方面所作决定提出的申诉作出决定; ⑥确定主席的报酬。 (4)管理理事会每年召开一届年会、并按管理理事会的决定,或按至少占理事会总票数四分之一的成员的要求,或按执行局三分之二多数票的请求,召开特别会议。 (5)管理理事会可以根据规章制定一个程序,以便执行局可以按照该程序不经召开理事会会议而获得理事会关于某一具体问题的表决结果。 (6)管理理事会可经总票数三分之二多数票同意,通过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适当的规章和附则,来指导基金的业务。 (7)管理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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