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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一人公司及其风险防范

来源:嘉兴专业债务催讨律师   网址:http://www.jxzwls.com/   时间:2016-09-06 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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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一人公司及其风险防范 孙大元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 经过广泛地激烈地反复论证,一人有限公司的议案终于写进了新的公司法中。从2006年1月1日起,随着新公司法的开始实施,一人有限公司就不必再象以前那样遮遮掩掩,而是可以堂而皇之的遍地开花了。 所谓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的原来公司法中,除非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他任何一名自然人或者一个非国有法人是不能单独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也就是说,依据我国原来的公司法,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是不允许成立其他一人有限公司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有限公司,已是比较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很难禁止。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如法国、德国、韩国等。从其存在的现实意义来看,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比较便捷,管理成本比较低,尤其是只有一个老板,一种声音,不容易形成内部矛盾和内耗,能够提高公司的办事效率。同时,从社会的角度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从而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在欣赏一人有限公司闪耀的光环的同时,对于它潜在的黑斑我们也不容忽视。可以说,一人有限公司的光环与黑斑同在。这也正是对于是否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问题,社会反响强烈,争论不休的重要原因。因为一人有限公司只有老板一人,凡事都是其一人说了算,他的私人财产和公司财产难以分开。公司内部缺乏制衡和监督,而社会对其的监管难度也很大。再加上目前我们社会的诚信度还不算太高,“老赖”们(对赖帐不还者的尊称)屡见不鲜。而公司又是有限责任,所以,一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交易风险很大,交易安全系数很低。 为了兴其利避其害,我国新公司法在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同时,也对其做了一系列的限制性法律规定,建立了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其表现为: 1.入口处设卡 (1)提高设立门槛。这次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原来根据经营内容的不同而规定的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一律降低为3万元人民币。而且注册资本的缴付也由原来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时一次性付清改为可以两年内(投资公司5年内)分期付清。总之,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是大大降低了。而与此不同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股东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所以,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门槛高出了许多。 (2)实行“计划生育”,只准要一胎。依据新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对于多元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则没有如此的强制限制。 (3)名称披露不准遮掩。依据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运行时布控 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运行规定了严格的社会监管,它表现在: (1)特别决策要求。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决策范围内的决策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2)法定强制审计。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这种法定强制审计的方式,以加强社会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监管。 3、事后责任追究 为了更好地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倘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再是有限责任。这是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创新,也是我国对国际公司法的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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