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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来源:嘉兴专业债务催讨律师   网址:http://www.jxzwls.com/   时间:2016-07-26 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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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前者是依据法律规定,后者是当事人约定。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偿时候,前者还要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后者直接行使。

   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相关法律知识: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

   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

   第二,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留置枚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如在主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情形下,留置权均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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