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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嘉兴专业债务催讨律师   网址:http://www.jxzwls.com/   时间:2014-06-24 0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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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金融控股公司 债权人 责任加重  内容提要: 金融控股公司以其“集团混业、法人分业”的优势成为我国金融由分业走向混业体制的首选模式。但其出于整体利益驱动而从事高风险投资的逆向选择行为,会使外部债权人面临较大的风险。因此,立法应突破传统公司法有限责任的限制,适当加重金融控股公司责任和风险承担的义务,并从资本要求、防火墙设置、内部交易规范等方面着手,构建起一个系统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  一、金融控股公司债权人风险的形成机制  (一)金融系统性风险  理论上而言,货币的符号性使金融业的经营具有天然的无限扩展性。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金融业的高负债经营模式易使金融机构的生存极大地维系在公众债权人的信任之上,一家金融机构的危机,往往引起一连串金融机构倒闭的“多米诺效应”,形成风险传染。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载体,是金融业的微缩,金融业固有的内在脆弱性和风险传染性必然体现于其中,这就使得其债权人较其他类型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二)道德性风险  金融是一国经济的核心,金融机构的连锁倒闭所引起的整个金融业的恐慌无疑是对社会经济稳定的巨大冲击。政府为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构建起了存款保险制度、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等“金融安全网”设施,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和金融体系的安全。但是这些措施极易引起金融控股公司的道德风险:金融安全网的存在使其所属的金融子公司将从事高风险业务获得的收益归自己及集团所有,形成的损失则由政府、央行等公共机构承担,从而不必担心从事高风险业务造成的融资成本上升,甚至出现破产的可能也毫无顾忌。  (三)组织结构性风险  作为利用控股公司架构实现金融多元化经营的形式,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混业、法人分业”利于实现协同效应、并有效阻断金融风险蔓延的优势。但是这一组织结构在资金无限渗透性及集团利益的驱动之下会引发特殊的风险:一是内部交易引发风险传染,协同效应异化。金融控股公司复杂而无节制的内部控制与关联交易会使子公司之间、母子公司之间转嫁风险、输出利益更加便捷。该环节如果未能实现有效监管,则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优势将转化为风险累积、蔓延的源头。二是单个子公司的风险极易显形化为集团信誉危机。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协同效应的作用,单个子公司的经营行为极易影响客户对同一集团其他金融业务的选择。同时金融业固有的信心传染性使单个金融子公司的经营危机极易成为社会客户对集团的信心危机。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结构下独特的管理方式大大强化了道德风险的发生,增大了外部债权人的交易风险。  (四)法律性风险  来自法律规定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公司法》第3条关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即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这种制度设计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有可能利用公司资金从事高风险的业务,获得的高回报主要归于作为控股股东的金融控股公司所有,而遭受损失则金融控股公司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激励了控股公司进行逆向选择。由此可见,金融控股公司的有限责任与其对子公司的合法控制并不对等,控股公司有可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的损失的方式操纵子公司的业务,在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转移,规避法律责任,从而加大了外部债权人的风险。  二是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删除了原第36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2日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并宣布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也就意味着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金融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可以通过其银行子公司获得融资授信进行证券交易,这样就进一步加剧了资金在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内的流动,法律设定的防火墙所起的阻隔风险的功能将进一步减弱。  二、金融控股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法理评判与经济分析  (一)权利与义务失衡  金融控股公司利用控股架构将若干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金融机构联合在一起,以实现全方位经营资源共享的实质意义上的经济联合。这种经济联合超越了一般人们对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子公司独立人格的合理期待,其结果是子公司看似独立的个体利益无条件让位于集团整体利益,这种制度安排实质已与传统公司内设的职能部门制度无异。这样金融控股公司享有的超越法人独立人格操纵属下金融子公司的权利就与其在相关子公司的风险与损失分担上仅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不对等了。  (二)成本与收益失当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主要依靠债权人的资金开展业务,同时可以获得政府安全网的保护,从而使其与债权人、政府构成一个利益互动的整体。当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高风险业务时,如果成功,其可能获得远远超过正常利润的收益,而成本较规范运营时不变甚至还可能降低。即使失败,其仍可获得一定的收益,成本不变。换言之,金融控股公司的成本曲线基本不随业务的风险度变化,而收益的曲线却随风险度正向变化,这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倾向于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原因。  综上,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和成本与收益对应的经济原则,法律必须对上述发生于金融控股公司框架内的不对等现象进行纠偏,构建一个均衡责任的机制,笔者以为,途径有二:一是可以削减金融控股公司享有的权利,降低其对子公司的控管能力,但这亦会削弱这一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制度优越性。二是可以加重金融控股公司负担的义务,即突破有限责任的“面纱”,还原其与子公司关系的实质,在风险与损失的分担上承担更大的责任。  三、金融控股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度设计  (一)严格资本充足性要求  资本充足性,是指金融机构资本应保持既能经受坏账损失的风险,又能正常营运,达到盈利的水平[1].它是衡量金融机构是否稳健经营的重要标准,也是金融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而言,资本充足性要求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集团层面的资本充足。二是金融子公司层面的资本充足。三是金融控股公司负有维持子公司资本充足的法定义务。  在美国,根据“立即改正措施”的规定,资本金不足的银行和储蓄机构必须在一定期间内恢复资本水平,并向其提供控股公司所作的担保,保证其实施资本标准恢复计划,不遵守这条规定的存款机构将会在经营方面受到严厉的包括利率最高额限制和资产增长与业务限制、更换管理人员和禁止任何形式的银行间存款等的监管限制[2].根据“力量源泉政策”的规定,在银行子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银行控股公司有义务注入资金,维持其子公司的清偿能力。如果子公司在需要时,银行控股公司不提供财务支持,美联储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发出停业指令、进行民事损害赔偿以及其他强制性处罚措施[3].  虽然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是对现行公司法股东有限责任规定的突破,但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的。在立法层面上,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逾期尚未改正的制裁措施。银监会2004年3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39、40、41条规定,在商业银行发生资本不足情况时,银监会可以要求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并可以采取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等措施,在商业银行资本严重不足时,可以要求商业银行采取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我国《保险法》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在技术层面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立的手段,如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恢复计划,并由金融控股公司提供担保,不执行资本恢复计划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40、41条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等。  (二)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4].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0条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这一制度。但作为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在特殊的情况下适用,而何为特殊情况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理论及国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法人格潜脱法律义务或回避契约义务、公司人格形骸化等。因此,在架构金融控股公司体系时,规定“公司人格否认”的制度,可防止控股公司利用公司法人格潜脱法律义务或回避契约义务、公司人格形骸化等过度控制的行为,更好地保护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三)设置防火墙  “防火墙”在金融领域主要是指阻隔金融业务交叉和融合、风险传递的各项措施,旨在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防火墙的构建有不同的层次和形式,根据我国组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标以及金融业的风险现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起有效的防火墙制度:首先,以立法的形式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起法人分离型防火墙,即利用法人有限责任之规定,设置独立法人实体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以区隔各自的风险,并且为确保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的法人独立性,法律应禁止子公司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反向持股以及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其次,要求建立一般防火墙,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1)资金流动限制防火墙;(2)人事交流防火墙;(3)业务限制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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