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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协议要3万青春损失费法院是否支持?

来源:嘉兴专业债务催讨律师   网址:http://www.jxzwls.com/   时间:2016-09-18 1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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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男青年赵某和女友恋爱不成,反因为一纸“分手协议”被女友小郑告上了法庭。

  小赵两年前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名在校大学生小郑,两人经过接触感觉非常投缘,没过多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半年之后,小郑大学毕业,由小赵帮忙介绍到了小赵的一位亲戚家的私人企业工作。后来由于二人更深入了解,发现两人在对于未来成家后权衡家庭及事业问题上达不成一致,而且双方均不肯让步,闹到了分手的地步。经亲戚朋友调解均未起到作用,最后双方协议分手。

  两人在分手时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在协议里小郑以和小赵交往两年但没有走到婚姻为由提出要求小赵赔偿青春损失费3万元,并要求小赵三个月内付清。小赵当时未提出异议并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之后经过考虑小赵反悔,认为相处的两年内为小郑购买了很多礼物和生活用品,而且还为小郑解决了工作,小郑至今仍在亲戚的企业里工作。这些成本总计远大于3万元,而且自己在这两年也未出现出轨等愧对于这份感情的行为,所以拒绝向小郑支付3万元青春损失费。未能得到赔偿的小郑一纸诉状将昔日的恋人小赵告上法庭。

  市一中院的法官昨天表示,男女恋人或夫妻分手讨要青春损失费,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类新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此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虽然在当初考虑不周或被迫为对方写下了所谓青春损失费的“欠条”,但是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会发现双方之间并无真实债务存在。对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因恋爱走到一起属于正常交往,交往过程中因为双方性格不合或其他原因,最终不能步入婚姻殿堂而反目,提出的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请求也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由法律168网摘抄于北京青年报,如需转载请标明出处http://www.fl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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